“残疾人权利公约”是什么?

残疾(“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人权利公约“确定的人的权利,残疾人士,以及对”公约“的缔约国,以促进,保护和确保这些权利的义务。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一个联合国条约,这是一个由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自由进入下明确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己的校长,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职责和义务。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根据联合国宪章,人权,人权的国际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的宣言“在广泛的人类权利的框架为基础。

在1999年,刚过10岁的前禁用(“残疾人权利公约”)生效者权利公约“,国际扶轮理事大会一致呼吁恢复努力建立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国际扶轮人员在2000年和2001年提出的国际扶轮“宪章”第三个千年的近100个国家和国际领导人,呼吁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从2001年 - 2006年国际扶轮在5年的谈判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起草积极的带头作用,包括出席特别会议,与其他残疾人权利的团体加入,形成了国际残疾人联盟(IDA),举行区域会议和首脑会议,执行宣传活动,写的新闻报道和出版物,在关键事件的发言,并在其他的努力,在联合国的关键领导会议。

在12月13,2006残疾(“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人权利公约“通过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公约”成为开放供签署,于3月30,2007,并在此日期收到的联合国公约82“公约”的签署,44个签署“任择议定书”,和1个批准“公约”的历史最高数量的签名。 它是21世纪的第一个全面的人权条约和区域一体化组织开放供签署的第一个人权公约。 2008年5月3日,“公约”生效。

“残疾人权利公约”,标志着“范式转移”中的态度和方法有残疾的人。 残疾人不再处理被视为“慈善事业需要社会保护的对象,但”科目“的权利,声称这些权利,使他们生活的决策,以及他们的自由和知情同意基础上的作为社会的积极成员。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秘书处,“公约”的目的是作为一个明确的,社会的发展方面的人权文书。 它采用了广大残疾人的分类,并重申,所有与所有类型的残疾者必须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它澄清和限定所有类别的权利如何适用于残疾人,并确定地方适应残疾人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领域,要保护的权利,必须加强。 “( http://www.un.org/disabilities/default.asp?id=17

地址由国际扶轮秘书长金星Ilagan在国际扶轮的全国会议在布宜诺斯艾利斯,阿根廷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秘书长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方面表示如下: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的雷达残疾人的权利,并创造了各国之间的认识,他们需要解决的问题,面临的密码。 本公约的国家官员都意识到他们的选民,大部分都没有被认为是在国家规划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标志着新时代,因为它是第一次对残疾人士的权利已载于国际人权具有约束力的条约。 在这个条约的重要性在于它创造了各国执行和保护密码的权利,呼吁各国克服社会,法律,环境和政治条件,为全面实施对残疾人士的权利的障碍行动的义务。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权利为基础的方法有五个指导校长:

1。 联动:建立明确的联系,从残疾人权利的人权;谈论在公认的人权语言残疾。

2。 问责制:权利人,和那些有责任确保这些权利(美国)。

3。 权力:残疾人慈善的被动接受者,但可以声称,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受他们的人权。

4。 参与:要求为残疾人士参与所有的决策,影响他们的权利的决定。

5。 非歧视:呼吁各国把保障对残疾人士的歧视。